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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605008):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来源:火狐体育最新官网入口首页在线登录    发布时间:2024-03-08 16:46:48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保荐人”或“本保荐人”)接受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这次发行”)的保荐人及承销总干事,就发行人这次发行出具上市保荐书。

  本保荐人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TPES领域的业务开展,主营业务未出现重大变化。同时,已布局PBAT可降解材料的生产、销售,致力成为行业先行者。2021年12月,通过子公司长鸿生物在浙江嵊州投资的60万吨/年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PBAT/PBS/PBT灵活柔性生产项目(一期首次12万吨/年)项目已建成并进行生产。

  公司作为一家热塑性弹性体(TPE)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TPES)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坚持自主研发,逐步的提升TPES全系列新产品的研发能力,在氢化TPES,即SEBS和SEPS技术上取得了丰硕成果。同时,公司着眼于市场发展及变动情况,在持续丰富和完善现有SBS和SEBS产品系列的基础上,深入实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快速推进SEPS生产能力建设,推动我们国家SEPS产业化的发展,努力实现TPES全系列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高性能、高的附加价值的环保型新材料,不断满足人民日渐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世界各国格外的重视发展TPES,以TPES替代传统橡胶成为解决橡胶工业“黑色污染”和“难回收”等问题的重要举措。热塑性弹性体的应用领域十分普遍,大部分橡胶制品都是热塑性弹性体的潜在替代市场。公司TPES产品的生产技术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依靠稳定、良好的产品的质量,公司品牌知名度不断的提高,与上下游主要优质客户、供应商均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PBAT是己二酸丁二醇酯和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的共聚物。PBAT属于热塑性石油基的生物降解塑料,兼具PBA(聚己二酸丁二醇酯)和PBT(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的特性,既有较好的延展性和断裂伸长率,也有较好的耐热性和力学性能,是一种全生物可降解塑料。PBAT已成为目前世界公认的综合性能最好的全生物可降解材料,是生物降解塑料用途最广泛的品种。作为当前难以回收PBAT

  PBT是对苯二甲酸和1,4丁二醇缩聚而成,并经由混炼程序制成的乳白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结晶型热塑性聚酯树脂,属于热塑性聚酯。PBT属于五大工程塑料之一,在力学性能、热性能、电性能、化学性能和加工成型性能等方面都有出色表现,被大范围的使用在汽车工业、电器元件、纺丝和光纤等行业。PBT具有优良的韧性和耐疲劳性,可以在航天航空、汽车和电器电子等领域实现“以塑代钢”。中国正逐步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工程塑料和改性塑料的使用量会有进一步的增加,这将会给国内PBT带来广阔的应用前景和庞大的市场规模。

  在生产PBAT/PBT过程中会产生四氢呋喃,四氢呋喃(THF)是芳香族化合物呋喃的完全氢化产物,一般为无色、可与水混溶、在常温常压下有较小粘稠度的有机液体。四氢呋喃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和性能优良的溶剂,大多数都用在合成聚四氢呋喃,或用作胶粘剂、油墨、树脂、化学品、药品、萃取剂等的反应原料或溶剂,大范围的应用于化工、医药、农药、纺织、实验室等领域。

  公司60万吨/年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PBAT/PBS/PBT灵活柔性生产项目一期12万吨项目已建成生产,根据柔性化的生产安排,由于2022年上半年PBAT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PBAT商品市场价格偏低,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2022年上半年主要生产PBT产品,2022年下半年开始生产PBAT产品。未来PBAT系列产品将与TPES产业链结合形成二个主线,双轮驱动,优势互补,拓宽企业发展空间,可以显著提高公司的整体产业规模和综合竞争力。

  公司紧紧把握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行业的发展趋势,不断提高TPES全系列产品的研发能力,TPES产品的生产技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同时,针对PBAT/PBT/PBS系列产品加大研发投入,取得了一定研发成果并成功运用到产业化生产中。公司在氢化SBS(SEBS)和氢化SIS(SEPS)技术上取得了丰硕成果。公司独立自主研发并投入使用的SEBS加氢鼓泡技术和研磨成粉技术等核心技术处于行业的领先水平。在SEPS研发中,成功研发出了选择性加氢技术和去离子技术等先进工艺。

  子公司长鸿生物60万吨/年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PBAT/PBS/PBT灵活柔性生产项目一期首次建设项目已建成并生产,同时公司开发的柔性化生产技PBAT/PBT/PBS

  ⑦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份总数⑧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份总数

  ⑨利息保障倍数=(EBIT+折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利息支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本公司报告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列示如下:

  项目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每股收 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净资产 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每股收 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净资产 收益率(%)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1)TPES原材料 公司TPES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丁二烯、苯乙烯。2020年度、2021年度、 2022年度和2023年1-9月,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材料合计所占比重分别为 72.77%、70.60%、75.08%和71.60%,上述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变动特别是丁二烯 价格的变动是公司毛利率变动的主要驱动因素。 ①丁二烯 当前丁二烯的生产主要以乙烯装置的副产碳四抽提法进行,丁二烯的供给主 要由乙烯装置的开工率决定,乙烯装置的开工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条件及供求关系 的影响。此外,全球乙烯装置的集中停产检修也会在短期内影响丁二烯的供给, 进而影响价格。报告期内,受供需关系的影响,丁二烯价格波动明显。数据来源:WIND

  苯乙烯作为较为大宗的石化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较为活跃,但其受苯乙烯装置的开工率及下业的需求状况的影响,进而引起价格的波动。报告期内,苯乙烯的价格波动亦较为明显,2023年1-9月价格同比有所下降。数据来源:WIND

  PBAT可降解塑料项目以PTA、AA、BDO等为原料,在PBAT生产成本中,原料成本占产品成本的比重较大。

  PTA为大宗石化产品,以石油作为原料,其市场交易活跃,下游应用领域广泛,价格主要受石油价格、纺织业、聚酯行业的行情影响。2022年价格波动较为明显,2023年1-9月价格同比有所下降。

  数据来源:WIND ②AA 己二酸(AA)为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PU鞋底原液、PU浆料、 TPU、PA66、PBAT可降解塑料等生产领域。报告期内AA价格波动幅度较大, 2022年和2023年1-9月价格总体处于下降趋势。数据来源:WIND

  BDO作为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基础原料,被广泛用于纺织、化工等领域,其中,PTMEG和PBT工程塑料是BDO的传统应用领域。BDO的上游产业为甲 醇和电石等原料生产企业,下游产业包括纺织服装、生物降解材料、建材、锂电 池材料和医药等行业。报告期内BDO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其中在2021年一季度 价格大幅度上升,超过30,000元/吨,在经过波动调整后,2022年至今价格总体 处于低位。数据来源:WIND

  在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时,若公司误判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方向而采取了错误的原材料采购策略,将会大幅增加原材料的采购成本;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通过产品提价的方式将增加的原材料成本转嫁出去,将导致产品毛利率下滑,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9月,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64.45%、74.74%、45.40%和49.40%,行业特征和公司的采购策略决定了主要供应商相对集中的特点。一方面,公司供应商所处的石油化工行业主要集中在国有和民营大型集团,行业集中度较高;另一方面,公司侧重于选择信誉状况好、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进行战略合作,以保障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的持续稳定供应。尽管公司在自身能够掌控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统筹好供应商数量及供货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但仍不能排除由外部因素导致的主要供应商相对集中的风险。

  华东地区是公司产品的主要销售区域。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公司销售产品在华东地区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90.36%、88.71%、88.09%和89.21%。公司销售区域集中在华东地区,与公司的区域优势、市场开拓战略、公司产品市场认知度及行业竞争格局等密切相关。目前公司已初步建立起全国性市场网络,与全国各地众多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此外,公司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积极参与海外竞争,实现产品销售国际化。但由于市场开拓是个长期过程,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的业务收入还将主要来源于华东地区,若华东地区销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目前在政策的加码下,可降解塑料国内市场广阔,其中PBAT和PLA是主力品种。PLA技术壁垒较高,目前主要集中于海外,国内仍处于起步阶段。而我国PBAT产能居于全球领先地位,技术较为成熟。未来如果国内的PLA生产技术愈加成熟,PBAT的市场需求可能会有大幅度的下降。PBAT既要在成本端降低成本,以增加未来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在需求端也要紧跟政策和市场的变化,生产政策要求和市场需要的高质量的PBAT产品。

  未来随着禁塑政策的不断加码,整个市场的需求量是否会按照预期的增长,禁塑令在各地区实际执行与推进情况尚无法明显预期。可降解塑料市场容量巨大,但是最终未来的市场能不能落地,还是取决于政府对于禁塑政策的推进情况。

  如果政策推行不力,将对公司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的盈利能力带来较大风险。

  发行人PBAT可降解塑料产品将主要面对原料改性工厂、生物降解制品工厂以及原料国内外贸易商,与现有的主要客户群体存在差异。部分客户如生物降解制品工厂等,尚需发行人进行重新开拓与挖掘,若客户开发进度未达预期,可能对PBAT相关产品的产能消化带来不利影响。

  计2021年末主要生产企业新增总产能已超过50万吨/年,较2020年17.1万吨/年有较大幅度的提升。随着PBAT产品技术的成熟、产能布局的不断增加,若可降解塑料的市场需求未如预期般迅速扩大,可降解塑料市场将面临日益增加的竞争及产能过剩的风险。

  公司生产的TPES系列产品应用广泛,其中应用于道改沥青、鞋材、包覆材料和线材等行业,上述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国民经济发展周期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关联度较高。如果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发展政策调整以及下业发展出现停滞甚至倒退,则可能影响该等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量,进而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将受到不利影响。

  TPES作为消费量最大的热塑性弹性体,凭借着自身良好的性能,越来越广泛应用于橡胶制品、塑料改性剂、胶黏剂和沥青改性剂等方面。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进一步促进了TPES性能的不断优化和提升,其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尤其是地面铺装材料和医疗领域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TPES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要求生产企业具备较高的技术和资金实力,有较高的行业进入门槛,行业集中度较高。但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及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也刺激了社会资本逐步流入TPES领域。我国规模以上企业也在积极提高产品质量,拓展销售市场。未来同行业竞争加剧或者行业外投资者进入本行业,可能导致产品竞争加剧。此外相关替代产品的技术发展也将影响公司产TPES

  品的下游需求,使得行业整体利润率水平下降。虽然公司 生产装置为柔性装置,能够根据市场状况实现SBS、SEBS、SIS和SEPS等不同产品的灵活切换生产,产销政策较为灵活,但如果行业内企业不断通过技术革新,取得产品和技术的领先优势,或者公司不能有效顺应市场需求变化,则势必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进一步发展。

  公司生产所用的主要原材料苯乙烯、丁二烯以及副产品四氢呋喃属于危险化有较完备的安全设施,整个生产过程完全处于受控状态,也从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由于生产装置自身的特性,不能完全排除因生产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偶发性因素而造成意外安全事故,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TPE和PBAT行业是涉及多门学科的高技术产业,是技术密集行业,研发设计、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核心技术是构建公司核心竞争优势的重要基础。公司能否持续研发出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并进行量产、能否有效控制生产成本并确保产品品质均有赖于上述核心技术的发挥。若出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大量外流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核心技术严重泄密,将会使竞争对手快速模仿公司的产品甚至实现赶超,从而对公司创新能力的保持和竞争优势的延续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研发设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是推动公司创新能力持续发展的关键,是承载公司核心技术的载体。若公司未能进行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和管理并保持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待遇水平,将可能导致技术人才流失,对公司核心技术的发挥和持续创造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通过内部培养、外部引进等方式不断充实技术人员队伍,提高研发实力,加快对新技术的感知能力、吸收能力和应用能力。公司要求研发项目在成为正式产品前需经过配方研发、试产及小批量生产等多重环节,最大限度确保新产品投放市场后能够快速获得客户认可。

  尽管如此,未来市场仍将会对公司相关产品提出更多、更高、更特殊的技术要求,不同客户也会存在更加细化的个性化需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并紧跟客户的产品需求、保持充足的技术储备、打造完善的产品系列,将会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为治理白色污染,近年来全球各国陆续出台多项政策,采取了征收塑料增值税或费用,禁用或限用传统塑料袋,立法推广可降解塑料等手段。其中,欧美发达国家起步较早,亚洲大部分国家在2019年陆续实行限塑令。中国也采取了多项措施,2007年颁布“限塑令”,2020年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将目标从“限塑”升到“禁塑”。

  目前由于政策的加码支持,基于对于未来可降解塑料的市场的乐观预期,全国范围内大批开工建设PBAT项目,但是政策性变动的风险仍然存在。相比现有的非可降解材料,PBAT等可降解材料成本偏高,大规模应用仍需政府政策加码,若禁塑新政未能得到较好的实施,对于大量的新进产能会产生压力。

  此外PBAT在理想的堆肥条件下,在充分的时间之后,可以达到不同的降解程度,但是对温度、湿度、菌群条件存在一定的要求。目前的可降解塑料的具体细则还未成型,未来政策若对“塑料”的可降解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对技术和产能进行升级。

  随着可降解塑料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余额可能会进一步增加,由此将加大货款按期回收及发生坏账的风险。2020年末票据余额19,580.32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14,580.32万元,商业承兑汇票5,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已计提坏账准备250万元。由于会计政策调整,2020年末原计入应收票据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重分类至应收款项融资。2021年末,公司应收票据中的商业承兑汇票由于无法承兑,已和客户重新约定付款方式,该商业承兑汇票已转为应收账款,并按照还款协议分期支付,存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可能,增加了坏账风险。2022年末,公司预计上述客户(潍坊宇虹)剩余应收账款无法收回,2022年年报已就上述尚未收回的2,149.66万元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此外,若宏观经济环境出现较大变化,热塑性弹性体及可降解塑料行业的下游产业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客户财务状况恶化,将进一步增加公司应收款项的回收风险,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由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资金需求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各类借款余额逐年增加,分别为33,485.70万元、108,165.89万元、141,272.95万元和169,896.4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相关指标如下:

  2023年9月末公司长期借款余额(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较2022年末减少6,841.80万元,主要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减少导致,长期借款余额由保证借款和信用借款构成,公司投资25万吨丁苯溶液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和投资建设可降解塑料项目和降解母粒产业园项目的建设资金需求较大,可能会对公司资金流动性造成一定影响,短期内财务费用和偿债风险亦可能会有所增加。若公司由于短期内营业收入下降,或者应收账款回收状况恶化从而影响公司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则将带来短期债务偿还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原材料丁二烯、苯乙烯、PTA、AA和BDO市场行情报价波动较大,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重较大,原材料价格变动是公司毛利率变动的主要驱动因素。若未来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在短期内价格上升幅度较大,则公司可能面临毛利率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

  公司自2019年以来生产销售规模扩张速度较快。2020年度,在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一期实施后,对于二期项目进行持续投资。在新产业的布局上,设立全资子公司长鸿生物,对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开展一期项目投资,公司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建设降解母粒产业园项目,项目短期内资金需求量较大。公司主要采取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等方式进行与筹措,也积极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向市场寻求资金,能否及时筹措所需资金和有效运用资金将对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开展和良性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中科启程向长鸿高科授予中科启程知识产权项下在特定区域(浙江)内排他的许可,有效期二十年,但若长鸿高科未能按计划上线万吨/年的PBAT生产线,则中科启程有权将合同下PBAT树脂聚合技术资料许可给中国浙江省界区域内任何第三方。若中科启程将该技术许可授予浙江省内其他第三方,长鸿生物将失去浙江省内对于该技术许可的排他性优势。

  及下游产成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与公司主营业务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TPES)在生产工艺、机器设备、产品特性、应用领域等方面存在差异。尤其在技术研发的领域,公司主营业务积累的技术研发经验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PBAT原材料需要与其他种类可降解塑料(例如PLA)共挤才能生产出成品,相关的技术研发及加工工艺还有待市场检验。

  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下的合成橡胶制造行业细分行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着“三废”排放与综合治理问题。随着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推进,国家和社会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未来可能会出台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加大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公司可能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增加相关运营成本,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若公司在环保政策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达到相应的要求,或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因管理不当、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公司可能因此遭受监管部门处罚或赔偿其他方损失,甚至可能被要求停产整改或关闭部分生产设施,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营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体现,因此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被摊薄的可能性。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虽已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但若在股票上市交易前,公司发生了影响本次发行条件的重大会后事项,则公司仍将面临撤销注册等导致无法发行的风险。

  本次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情况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变化将影响股票的价格。与此同时,股票的价格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程度、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出现股价波动在一定程度上背离公司基本面的情况,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股票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不能足额募集所需资金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2023年1-9月,受行业下游应用领域消费不及预期等因素影响,公司业绩同比出现下滑。2023年1-9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58.54万元,同比下降94.29%。2023年前三季度业绩下滑的原因主要是公司下游产品应用领域销售不及预期,主要产品的售价和销量呈总体下降趋势,以及综合毛利率同比下降约5.31个百分点。若后续行业下游应用领域仍不及预期,公司存在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公司于2023年6月2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3)苏民初5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上海聚友认为四被告中科启程、扬州惠通、长鸿高科及长鸿生物侵犯了其合法拥有的PBS与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诉请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亿元。相关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6月5日进行了公告,具体详见《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之“4、公司与上海聚友知识产权诉讼案”。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中。该诉讼周期可能较长,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及时发布进展公告。公司已建设完成的12万吨PBAT生产线使用了中科启程PBAT树脂聚合技术。上文所述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对中科启程、扬州惠通、公司、公司子公司长鸿生物提起的诉讼涉及公司目前已建成12万吨PBAT生产线使用的技术。

  若上述诉讼案件败诉,尽管公司可以采取相关替代措施,但仍可能会对PBAT相关产品的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具体如下:

  1、尽管预计在使用新的替代技术情况下,对现有设备进行部分调整即可,且调整时间预计不超过3个月,但由于新技术的运用与设备的调试存在一定的磨PBAT

  2、若败诉影响了PBAT生产线调整时间,则公司PBAT产品的销售会受到影响,同时也可能导致PBAT产品部分市场份额被其他竞争者抢占,因此使得公司PBAT相关产品收益下降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方案已经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的最新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方案的修订稿等相关事项已经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相关议案已经于2023年3月8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等相2023 11 28

  关事项已经于 年 月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2月14日召开的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关于确定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已经于2024年1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3,582,000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陶春风先生,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用锁价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价格为人民币13.96元/股,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本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派发现金股利:P=P-D

  根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85,959,885 85,959,885

  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2024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3,582,000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最终为3,582,000股,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发行数量上限,未超过向上交所报备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4,7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59,983.0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744,736.98元。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TPES)、可降解塑料(PBAT)/热塑性聚酯(PBT)及其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发行人已经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规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陶春风通过本次发行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限售期满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就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前述限售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应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7月31日。2023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甬兴证券作为长鸿高科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联系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联系电话为

  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曾主 持或参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福建旗滨有限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 项目、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执业记录良好。

  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 主持或参与宁波先锋新材创业板IPO项目、浙江朗迪集团主板IPO项目、宁波富佳股份主板IPO项目、株洲旗滨集团主板IPO项目、项目、项目和金字火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 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 良好。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吴秀峰,男,律师,硕士研究生,现任甬兴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参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胡迪凯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甬兴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2020年6月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曾参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在保荐业务良好。

  钱霄先生:注册会计师,本科双学位学历,现任甬兴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2022年2月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曹畅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甬兴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2022年4月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匡文静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甬兴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2022年10月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1、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权益、在发行人和前述相关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二)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情况甬兴证券为发行人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将依法履行职责。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情况。

  (一)甬兴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甬兴证券作出以下承诺: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公开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和交易所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8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3年2月20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对本次发行议案的相关措辞进行调整。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3年11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1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582,000股。

  2022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3年3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2022 A

  2023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本次发行的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用锁价发行,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为人民币13.96元/股,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因此,发行价格超过每股人民币1元的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022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九条所述的情形。

  (二)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4,72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发行人已经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规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项目 1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包括产品、服务、 技术等,下同)的扩产 2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的升级 3是否属于基于现有业务在其他应用领域 的拓展 4是否属于对产业链上下游的(横向/纵向) 延伸 5是否属于跨主业投资 6其他

  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 务,由于发行人本次是以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故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比例不受限制。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4,720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最终为3,582,000股,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期为2020年8月18日。本次发行董事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十八个月。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4,72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规定

  认购对象陶春风已就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承诺将以本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结构化融资安排的情形。2、本人承诺不存在接受长鸿高科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人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除本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长鸿高科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除使用本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资金外,不存在长鸿高科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认购对象陶春风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三)不当利益输送;(四)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

  公司已承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用锁价发行,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为人民币13.96元/股,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20 = 20

  (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

  因此,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方案,实际控制人陶春风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陶春风。本次发行完成后,陶春风仍为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明显的变化。

  (八)本次发行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财务性投资、融资间隔、融资规模及补流还贷的要求的相关规定1、财务性投资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之“(五)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18

  形。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号》关于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期为2020年8月18日。本次发行董事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十八个月。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申请再融资的融资时间间隔的要求。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最终确定为3,582,000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申请再融资的融资规模的要求。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之“(一)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系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性条件,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条件。

  事项 (一)持续督导事项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 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 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 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之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发行人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并督 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 协助发行人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其有效实施。

  督导发行人加强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 情形等内控规则,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发表意 见。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诺事项;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 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关注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 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发行人为他方提供担保等 事项发表意见。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 工作。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 其他主要约定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 的相关约定 (四)其他安排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 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或者不定 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核查。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规定对 发行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发表公开声明。

  发行人应对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给予充分配合,发 行人有义务督促其他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人开展工作。

  保荐人对发行人这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推荐结论如下:保荐人认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次新增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这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同意推荐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这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